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工信节能﹝2016﹞656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
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7部委联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45号)精神,严格落实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限期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落后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现就加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期淘汰州市所在地主城建成区燃煤锅炉
根据《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领域天然气利用规划的通知》(云工信石化﹝2016﹞291号),提出了各地的州市所在地主城建成区(即各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已建成的主城规划区域)燃煤锅炉淘汰目标任务(附件1)。请各地对照目标要求,制定淘汰方案,明确淘汰数量,细化淘汰时间表,提出本地区淘汰任务分解明细表(附件2),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州市所在地主城建城区的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17年底以前全部淘汰完毕。请各地于2016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燃煤锅炉淘汰方案联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二、加强淘汰燃煤锅炉后续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淘汰工作痕迹管理,对已经淘汰的燃煤锅炉要建档建册,逐一记录淘汰锅炉基本信息和淘汰信息、留存锅炉淘汰现场材料,确保淘汰工作过程可追溯、对象可倒查。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山区继续使用。对州市所在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开始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质监部门不再发放检验合格证,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共同督促企业加快淘汰在用应淘汰燃煤锅炉。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环保、质监部门每半年将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明细表(附件3)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全面加强燃煤锅炉使用准入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切实加强燃煤锅炉准入管理。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能评估审查、环境影评价、排污许可等工作中,应加强对拟选用燃煤锅炉的审查,在州市所在地主建城区的项目,禁止新建2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天然气已经通达或项目建成前能够通达地区的项目,不再新建1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优先选用天然气锅炉;对今后开展园区或区域集中供热、有能力提供稳定热源的,应采用集中供热,并逐步停用原有锅炉,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对符合燃煤锅炉使用有关要求的,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燃煤锅炉。鼓励采用以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替代燃煤锅炉。
四、扎实开展燃煤锅炉督促检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加强燃煤锅炉节能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对锅炉使用单位的专项监察,及时依法督促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关停或拆除淘汰锅炉。环保、质监部门要将燃煤锅炉淘汰纳入执法检查重点,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好执法检查结果,推动燃煤锅炉淘汰和能效提升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省工信委将根据各地目标完成进度和执法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通报督查结果,并将燃煤锅炉淘汰情况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积极推动各地按时按质完成淘汰任务。
附件:1.州市所在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表
2.州市燃煤锅炉淘汰目标任务分解明细表
3.燃煤锅炉淘汰情况统计/备案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1.
州市所在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表
州市 |
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台) |
州市 |
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台) |
州市 |
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台) |
昆明市(含滇中新区) |
448 |
昭通市 |
20 |
曲靖市 |
31 |
玉溪市 |
69 |
保山市 |
42 |
楚雄市 |
44 |
红河州 |
24 |
文山州 |
21 |
普洱市 |
38 |
西双版纳州 |
44 |
大理州 |
31 |
德宏州 |
27 |
丽江市 |
8 |
怒江州 |
7 |
迪庆州 |
3 |
临沧市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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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信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
打印:魏伟 校对:崔同旭(共印70份)
针对此文件,我公司将积极响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已充分做好对新老客服锅炉的改造工作。